涉案專利:
本案涉案專利共三件,分別為US7842067('067專利)、US8888807('807專利)、US10016203('203專利)。
涉案商標:
本案涉案商標共兩件,分別為3863064、5046378號商標,權利人均為CR公司。
注冊號 |
商標 |
注冊日 |
3863064 |
Combat Application Tourniquet |
2010年10月19日 |
5046378 |
2016年9月20日 |
涉案外觀:
CR公司和NAR公司聲稱其C???T止血帶產品采用的商業外觀受到侵犯,主要涉及與產品形狀和款式相關的5個非功能性設計元素。
序號 |
描述 |
示意圖 |
1 |
C???T止血帶的整體外觀具有統一的外觀特征,束帶一端具有紅色橢圓形末端,另一端為緊密相連的固定帶扣、絞棒及時間標簽,其中帶扣、絞棒與束帶具有相同的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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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絞棒為具有堅固的中間部分和錐形末端的圓柱形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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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絞棒錐形末端上具有凸起,形成獨特的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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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簽的整體外觀特征為一個具有“TIME:"字樣的長方形標簽,“TIME:"字樣為大寫并且是黑色的sans serif無襯線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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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束帶一端為紅色橢圓形末端 |

知識拓展
337調查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有關規定,針對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開展調查,裁決是否侵權及有必要采取救濟措施的一項準司法程序。
337調查通常應當事人的申請發起,原則上也可由ITC自行發起。337調查雖然不是由司法機關負責,但其調查程序、調查方式與民事訴訟有許多相似之處。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負責審理,一項完整調查的程序可大致分為以下階段:立案、證據開示程序、開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復審、ITC終裁和總統審查。根據調查結果,若ITC認定被申請人違反337條款,可應申請人的請求,針對被申請人發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發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此外,ITC還可發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國境內的批發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涉及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337調查案件85%以上是針對專利侵權行為,少數調查涉及注冊商標侵權、版權侵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和外觀設計侵權等行為。其他不公平競爭案件的類型包括普通法商標侵權、虛假指定原產地、仿冒、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商業外觀侵權、違反反壟斷法、商標淡化以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等。
337調查與裁決所遵循的法律規則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部分。在實體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有關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于不公平競爭的法律;在程序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包括《聯邦法規匯編》(C.F.R.)關于ITC調查的有關規定、《ITC操作與程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關于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調查的有關規定等。此外,美國聯邦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和337調查上訴案件的判例對ITC的調查與裁決也有一定影響。
337調查的參與各方
一、調查和裁決機關
ITC是美國國內一個獨立的、準司法聯邦機構,擁有對與貿易有關事務的廣泛調查權。其職能主要包括: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進口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產業及經濟分析;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保障措施調查;貿易信息服務;貿易政策支持;維護美國海關稅則。
(一)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
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是下設于ITC的三個職能機構之一,其工作人員由調查律師組成。在337案件的不同階段,OUII負有不同的職責:
立案前,OUII負責受理337調查申請,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溝通,對申請書中的主張進行非正式的調查,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議。
立案后,OUII指定一名律師擔任337調查中的調查律師,其職責是在整個調查程序中維護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境內相似產品的生產及美國消費者)。在此階段,調查律師的地位相對獨立,既不代表任何當事方,也不代表行政法官的意見。
調查結束后,OUII負責監督當事人對救濟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e,AIJ)負責337調查程序的審理和作出初裁。在ITC啟動337調查后,首席行政法官將為該案件指定一位行政法官主持調查。
在調查初期,行政法官將就該案件的調查程序發布“基本規則”(Ground Rules),包括證據開示規則、動議的形式及其他文件的要求等。行政法官通常在337調查立案之日起的45日內設定該調查的目標日期,即預定的結案日期,但實踐中該日期常因審查的需要而被推延。在作出初裁前,行政法官通常舉行聽證會,會后行政法官需要在目標日期前4個月對“進口行為是否違反337條款”作出初裁;如果結論是違反337條款,行政法官須在作出初步裁決后的14日內就救濟方式提出建議。行政法官的初裁和對救濟方式的建議能否成為終裁,取決于ITC的意見。
二、當事人
(一)申請人
337調查中的申請人是向ITC提出申請,宣稱其一項或多項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或者受其他不公平行為影響的當事方。在一起337調查中,申請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實體或自然人,只要其認為進口產品侵犯了其在美國登記或注冊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能夠證明美國國內已經存在或正在形成相應的國內產業,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調查申請。
(二)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即涉案產品的制造商、將涉案產品進口至美國的進口商、在美國對涉案產品進行銷售的銷售商,其地位相當于一般法院程序中的被告。相對于法院的訴訟程序,337調查針對的是具體的侵權貨物,因此,并不要求ITC具有屬人管轄權。
(三)第三人
在ITC發布普遍排除令的情況下,受該救濟措施影響的不僅有申請書中列明的被申請人,還可能會涉及其他未被指名但可能向美國出口同類涉案產品的企業。此時,利益有可能受調查結果影響的企業可以用“第三人”的名義或以被申請人的名義參與到337調查的程序中。
三、執行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與邊境防衛局(USCBP)主要負責執行ITC的裁決,即排除令、罰款和扣押。如果ITC發布的是普遍排除令,海關的執行主要針對的是涉案產品本身,而不管相關的進口商是否是337調查的當事人。除此之外,海關還設有自動的聯網檢索系統,以便對已經備案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主要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審或初審。在337調查案件中,聯邦地區法院主要負責反訴和平行訴訟,并可依據ITC起訴判定罰金。
1、反訴
在337調查中,如果被申請人不服ITC裁決,想要對申請人提起反訴,則該反訴不能在ITC提起,只能向對該案本訴有管轄權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
2、平行訴訟
根據337條款的相關規定,如果被申請人因同一行為面臨并行的337調查程序和聯邦法院的侵權訴訟,可以請求中止正在聯邦地區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即在申請人向ITC提出調查請求的30日內,經被申請人請求,聯邦地區法院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活動,待ITC作出終裁之后,聯邦法院再對案件繼續審理。
3、判定罰金
根據《1979年貿易協定法》規定,當ITC對違反其排除令或制止令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判處罰金時,聯邦地區法院可以進行相應的審理并作出判決。
(三)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A)負責對ITC終裁判決不服的上訴。
(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要受理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不服提起的上訴,其所作判決為案件的終審判決。
(五)美國專利商標局
就337調查及相關程序而言,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發揮的作用在于反制策略中——鑒于USPTO是專利的授權機構,被申請人可以利用與USPTO有關的復審程序和干預程序對申請人進行相應的反擊,即通過對申請人所持有專利的有效性或優先性進行相應的攻擊或反駁,使調查的進行轉而有利于被申請人。
337調查的立案條件
337調查的立案條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為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對于侵犯注冊知識產權的案件,如專利權、注冊的版權、商標權或掩膜作品權(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侵權指控,申請人必須證明:1、申請人在美國具有與涉案知識產權有關的國內產業;2、被申請人有向美國進口涉案產品的行為;3、被申請人進口的產品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注冊的知識產權。
在確定美國是否存在國內產業這一問題上,可以考慮申請人是否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重要投資,是否雇傭了大量的勞動力或籌措了大量的資金,或在實施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實質性投資(包括研發費用或授權許可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明此類行為違反337條款時,不需要同時證明存在損害。
二、其他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標權利、侵犯商業秘密、錯誤標示來源、違反《數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為,申請人除了需要證明被申請人有進口行為、存在國內產業、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不公平行為外,還需要證明:1、存在對美國產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2、阻止該產業的建立;3、限制或壟斷美國境內的貿易和商業等。
若要證明存在對美國國內產業的損害,申請人必須證明:1、被申請人的行為導致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2、被申請人的行為與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ITC在裁定不公平行為是否導致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性損害時,考慮的因素包括:1、被申請人的進口量及對美國國內市場的滲透程度;2、申請人喪失的銷售量;3、被申請人低于市場價格銷售;4、申請人產量、利潤和銷售量的減少。此外,如果認定存在實質性損害,ITC還會考慮不公平行為對申請人商譽的損害。對于是否存在對美國國內產業的損害威脅,ITC考慮的因素包括:1、國外生產成本的優勢和產能;2、相當數量的產能和被申請人滲透美國市場的意圖。此外,申請人必須證明,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威脅必須是實質性且可預見的,被申請人的不公平行為與所稱的未來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37調查的基本程序
337調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證據開示、開庭、行政法官初裁、復審、終裁以及總統審查等程序,通持續12至16個月。
一、立案
(一)申請書的提交
337調查可以由申請人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動發起,實踐中由ITC主動發起的案件很少。當申請人認為進口到美國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可以向OUII提交調查申請。OUII可自收到申請書20日之內調查申請書中的背景情況,確定申請書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規定,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提議。
ITC通常自收到申請書之后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要求ITC簽發臨時救濟措施,ITC可在收到申請書之后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旦決定立案,ITC將在《聯邦公報》上發布立案公告,將申請書和立案公告一并送達給被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所屬國家駐美國大使館,并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負責審理該案件。同時,OUII的一名調查律師也將作為獨立的一方當事人全程參與調查。如果ITC決定不予立案,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所有被申請人。
(二)申請書的修改
立案前,申請人可自主決定修改申請書中的內容;立案后,對申請書的修改必須以動議的方式提出并獲得行政法官的批準。對于修改申請書中細微錯誤的動議,行政法官通常會批準;而對于增加被申請人、增加或變更涉案專利請求、增加涉案專利等動議,行政法官除了考量被申請人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通常要求申請人應在合理的時限內提出動議。
(三)案件的公布
《聯邦公報》公布337調查的立案公告后,337調查程序正式開始。行政法官在被指定負責案件的15-30日內將召開初次庭前會議,設定結案期限、審理進程及基本規則。在立案后的45日內,行政法官將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通常情況下設定在12-16個月內審結;行政法官將確定案件的審理進程,設定相關事項的具體時間;各個行政法官將根據其習慣設定基本規則,對調查程序中設計的動議、證據開示、專家報告以及和解會議等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證據開示
與法院訴訟程序相似,當事人在337調查應訴中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在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中提供證據。該程序通常在《聯邦公告》公布立案公告后開示,通常持續5-10個月。一方可以請求對方開示所有與請求和抗辯相關的文件、物品以及知情人的相關信息,除非該信息受到拒證特權保護。在337調查中,享有拒證特權的材料包括律師和客戶之間的溝通交流信息、為訴訟作準備的勞動成果以及與國外的專利代理人之間的某些溝通交流信息。
證據開示的方式包括:
(一)問卷
立案后,一方當事人可向其他當事人送達問卷,要求被送達的當事人答復。發出問卷的一方可以提出與案件請求或抗辯有關的任何問題,對方當事人作出的答復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提交動議要求延期,收到問卷的當事人應當在問卷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供答復,行政法官通常會同意延期的動議,尤其是在對方無反對意見的情況下。
(二)提供文件
調查啟動后,當事人可以“要求被請求方出示或者允許請求方或其代理人檢查并復制任何指定的文件(包括書面記錄、圖畫、圖表、表格、相片以及其他包含信息的文件),或者檢查并復制、測試、或者采樣任何被請求方所擁有、保管或控制的實物”。此類請求應當列明要檢查的事項、合理描述每一事項,并確定檢查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被請求方應到在請求送達10日內作出答復,列明允許的檢查和相關的行為,如果反對該請求,應當寫明反對的理由。出示待檢查文件的一方應按照文件在日常業務中保存的順序提供,否則行政法官可能要求重新提交文件。
(三)現場檢查
為了檢查、測量、勘測、拍照、測試或者取樣相關財產或者任何指定的物品或者運營狀況,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當事人允許其進入對方當事人所擁有或控制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進入現場檢查的請求應當列明要檢查的事項,并確定檢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請求1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現場檢查的答復,如果反對該請求,應當寫明反對的理由。如果被請求方拒絕,請求方可以向行政法官提交動議,強迫被請求方允許其進入現場檢查,而被請求方可以以檢車成本過高、擾亂日常運營、與調查事實無關以及無法取得與調查相關的證據作為抗辯理由。
(四)調取證人證言
立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任何有能力宣誓作證的人收集證詞。一方當事人想對某人收集證詞時應當書面通知調查中的其他各方當事人,該通知中應當列明收集證詞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作證熱源的姓名和地址,當事人可以請求以電話方式收集證詞,但是行政法官可以根據任何當事人的動議要求證詞應當當場對證人收集。除了在美國境內進行宣誓作證,各方也會在美國之外進行取證,但通常必須遵守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五)專家證人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通常會聘請各自的專家證人對相關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專家證人需要出具專家報告。一方的專家通常應當在收到對方專家的報告后10日內遞交反駁報告,專家證人在遞交反駁報告之后將進行宣誓作證。除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專家證人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在庭前的技術演練(Tutorials)中給主審行政法官普及技術知識,爭取獲得行政法官的支持。
(六)承認
任何當事人可以向任何其他當事人送達一份書面請求,要求其承認與調查有關的實事。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承認請求后10日內或行政法官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如果被請求人未在前述期限內作出答復,行政法官將推定相關事實成立,除非行政法官根據被請求方的動議撤銷或重新考慮該事實推定。被請求人不得以“缺少相關信息或不知情”為由拒絕承認,除非其已進行了合理的調查且已知的信息不足以作出承認或拒絕承認的決定。當事人在337調查中作出的任何承認僅適用于該調查,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被用作對其不利的證據。
(七)傳票
一方當事人在無法從對方當事人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第三方開示相關信息。對于美國境內的第三人,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ITC采用傳票(Subpoena)的方式要求第三人提供相關信息,被請求人通常應在10日內作出答復。如果被請求人不配合,ITC可以請求聯邦地區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ITC的傳票對于美國境外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ITC很難要求美國境外的第三人配合開示程序,除非相關信息由其位于美國境內的關聯公司掌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子公司或其母公司,該子公司或母公司掌握的資料視為該方當事人掌控的材料而應予以公開,不論該子公司或母公司位于何處。該規則解決了ITC的傳票無法延伸到美國境外第三人的難題。
(八)電子取證
除非受拒證特權的保護,任何以電子形式保存的與調查有關的文件都有可能落入337調查開示的范圍之內,如電子郵件、即時聊天記錄、電腦硬盤上儲存的數據、數據庫及網頁等電子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得知其被列為337調查的被申請人之后,其不得對與調查有關的數據和信息進行修改或刪除,一旦被發現,行政法官和ITC將作出對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推定。
三、開庭
(一)開庭前的準備
在證據開示程序結束后的1-2個月內,各方的主要任務是為開庭作準備,包括準備庭審前陳述和證據、提交證據可采用性的動議、進行某些調查中的技術演練以及召開最后一次開庭前會議。
為提高庭審效率,行政法官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交庭審前陳述(Pre-hearing Statement),該陳述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2、出庭將提交的證據清單;3、需要由行政法官審理的主要爭議點以及表明本方的立場及理由;4、庭審前會議將要提出的問題;5、對由宣誓作證證言替代現場作證的看法。OUII調查律師通常在雙方提交相關陳述后的幾日內也向行政法官提交其庭審前陳述,首次全面對調查的實體問題表明相應的立場和觀點。
準備庭審證據也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之一。通常,日程表中會確定交換初步和反駁證據的最遲日期。關于相關證據的可采用性,各方可以提起動議,要求行政法官排除與調查無關的證詞或證據。
在涉及復雜技術的情況下,行政法官可能會要求進行技術演練,幫助其了解相關的技術。通常情況,技術演練由各方的專家證人進行,各方不得利用技術演練向行政法官表明其立場。
(二)開庭
開庭程序是整個337調查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步,當事人將在主審行政法官前表明本方的立場、反駁對方的立場并提供證據支持。庭審由行政法官在ITC法庭內進行,持續數天甚至數周。在實踐中,因337調查通常涉及商業秘密信息,絕大部分的庭審不公開進行。其間,OUII將作為獨立第三方參加庭審。
(三)開庭后相關事宜
行政法官不是在開庭后立即作出決定,而是在審閱各方當事人以及OUII調查律師提交的庭審總結(Post-hearing Brief)之后作出初裁,此時離庭審結束大約2個月時間。行政法官會在庭審結束后設定各方當事人及OUII調查律師提交庭審總結的日程,通常持續3-5周。該日程包括提交本方庭審總結及提交反駁對方庭審總結的安排。本方庭審總結主要就事實和法律爭議點發表意見,這也是各方說服行政法官的最好機會。部分行政法官會在收到庭審總結后舉行總結辯論(Closing Argument),但大部分調查不舉行總結辯論。
四、初裁
收到庭審總結后,行政法官將就被申請人行為是否違反337條款作出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初裁的內容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初裁對所有重大問題作出認定,包括不公平行為、進口以及國內產業是否存在等問題。初裁通常不對公共利益等問題發表意見。如果調查不涉及在聯邦登記或注冊的知識產權,行政法官還須就國內產業是否受到損害作出認定。除非ITC在初裁作出6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初裁即被視為ITC的終裁。在作出初裁之后的14日內,行政法官將頒布建議裁決(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主要對一旦ITC認定存在侵權時的救濟措施以及總統審查期間的保證金數額提出建議。與初裁不同,建議裁決不會自動成為ITC的裁決,僅供ITC參考。
五、復審及終裁
不服行政法官初裁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行政法官初裁送達后12日內向ITC提出申請,要求其復審。ITC可以接受或拒絕復審申請,也可依職權主動決定復審。當事人不提出申請則視為其放棄以后任何上訴的權利。
如果ITC決定對初裁進行復審,將就復審范圍和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如果ITC只決定審查初裁的部分內容,則未被列入審查范圍的內容將自動成為ITC的終裁。如果ITC不進行復審,則行政法官的初裁在上報60日后成為ITC的裁決。對行政法官的初裁,ITC可以在復審后作出終裁,維持、撤銷、修改或駁回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發回由行政法官重申。
ITC終裁送達后14日內,任何關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ITC復議。ITC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可以維持、撤銷或修改其終裁。
六、總統審查
在ITC作出被申請人違反337條款的終裁后,除了應立即在《聯邦公報》上公告外,還應立即將其終裁裁決、救濟措施意見以及作出終裁的依據一并呈交美國總統或者美國總統授權的人員(美國貿易代表)。貿易代表將向總統建議應采取哪種措施??偨y應在收到終裁后6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若60日內沒有作出否決終裁的決定,視為已批準終裁。
如果ITC認定被申請人未違反337條款,則無須總統審查程序。如果申請人不服ITC作出的被申請人不違反337條款的裁決,可以立即啟動上訴程序,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ITC測裁決提起上訴。
337調查的救濟措施及執行
一、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條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懾力的處罰措施,由美國海關執行,它將直接導致相關產品無法進入美國市場。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一)有限排除令
與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認定存在侵權,ITC通常針對被申請人頒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請人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
(二)普遍排除令
申請人可以要求ITC頒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產品將不問來源地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與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針對的是產品,且不僅僅限于被申請人的產品。
普遍排除令的簽發有其嚴格的前提條件:1、普遍排除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對阻止規避有限排除令的行為是必要的;或者,2、存在違反337條款的侵權模式且難于確定侵權產品的來源。
(三)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期限依據所侵犯的知識產權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產品侵犯的是美國的專利,則排除令期限等于該專利的有效期限;如果侵犯的是商標權,因為可以無限期續展,只要商標依然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繼續有效。
(四)排除范圍
因侵權產品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進入美國市場,有的是以獨立產品的形式,有的作為其他產品的一部分組裝加工成下游產品。對于前者,排除令排除的產品容易界定。對于下游產品的排除范圍,如果ITC頒發的是有限排除令,則其僅有權將列為被申請人的下游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二、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制止令是為了禁止繼續銷售已經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它主要針對美國企業,尤其是被訴企業在美國的分支機構。ITC在作出制止令裁決時通常會考慮已經進口到美國的侵權產品的庫存,如果庫存數量可觀,ITC很有可能根據申請人要求頒布制止令。制止令也適用于企業的股東、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股權或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業、被訴企業的繼承人或轉讓人等。
違反制止令的行為將導致沒收侵權產品、罰款或其他制裁。以罰款為例,違反制止令的企業將被處以每天10萬美元的罰款,或相當于輸往美國產品價值2倍的罰款,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三、臨時救濟措施
申請人在提交337調查申請書的同時還可提交要求ITC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動議,包括臨時制止令和/或排除令。申請人通常應當在提交申請書時一并提交獲得臨時救濟措施的動議。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書之后至337調查正式立案之前向ITC提起獲得臨時救濟措施的動議。在337調查正式立案之后,申請人不得再提起要求臨時救濟措施的動議;立案后,申請人不得增加請求的臨時救濟措施的范圍。ITC通常在決定是否立案的同時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臨時急救動議。被申請人通常應在收到臨時救濟措施動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答復;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至20日。
ITC在判斷是否采取臨時救濟措施時通??紤]如下因素:1、申請人在調查中勝訴的可能性;2、如不采取臨時救濟措施可能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3、采取臨時救濟措施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對于是否采取臨時救濟措施,行政法官通常在不遲于立案后70日內(疑難案件120日內)裁定。對于行政法官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初裁,ITC的答復應在立案后90日內(疑難案件150日內)完成。
由于337調查程序的快速推進以及嚴格的標準,與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通常請求法院頒布訴前禁令不同,在337調查中的申請人通常不提交獲得臨時救濟的動議。
四、保證金
臨時排除令簽發后,涉嫌侵權的產品仍可以進入美國,前提是被申請人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應當足以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如果案件裁決被申請人侵權,則保證金歸申請人所有。
ITC也可以要求申請人繳納保證金以保護被申請人在臨時排除令實施期間的利益。如果案件裁決被申請人沒有違反337條款,則保證金歸被申請人所有。與前述被申請人提交的保證金不同,美國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臨時救濟措施申請時同時繳納保證金。
ITC作出裁決后,如果進口商需要在總統審查期間繼續向美國進口侵權產品,則必須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ITC確定;同樣,在總統審查期間,只要被申請人向ITC繳納保證金,則可以不執行制止令,繼續在美國銷售侵權產品。如果總統沒有否決ITC的救濟命令,在60日的審查期屆滿后,制止令將發生效力,上述保證金有可能將歸申請人所有。
五、救濟措施的執行
排除令和制止令分別由不同機關執行:
美國海關負責執行與進口相關的排除令和臨時排除令,由其判斷相關進口產品是否落入ITC裁決中的侵權產品范圍。盡管美國海關無權對是否侵權等實體問題發表意見,但在執行ITC簽發的排除令時,海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判斷進口產品落入侵權產品范圍,海關將阻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通常情況下,在收到ITC的排除令通知后,海關將在《海關知識產權搜查通告(Custo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arch)》上公布,由美國全境海關執行。
ITC負責制止令和臨時制止令的執行,同時有權監督以同意令結案的337調查的執行情況。此外,如果申請人認為相關產品的進口已經違反ITC的救濟措施,該申請人可以請求ITC啟動執行程序。
337調查后續和關聯司法程序
一、不服337調查裁決的上訴程序
ITC對337調查的裁決結果不具有終局性。任何受到ITC終裁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在ITC仲裁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上訴。
CAFC的審理范圍包括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對于事實問題,只有在缺乏實質性證據之時,往往是ITC基于案卷證據不能自證其說時,CAFC才會推翻ITC的事實認定。對于法律問題,CAFC可以依據其自身的對法律的理解作出結論。至于可以向CAFC提起上訴的事項,當事方必須首先在ITC用盡行政救濟。因此,如果一方對行政法官在初裁中作出的對其不利的認定不服,應首先向ITC提出復審。如果未提出復審,視為放棄提起復審的權利,通常也就無法上訴至CAFC。
CAFA的裁決包括決定是否維持ITC的原判或改判,或者發回ITC重申。理論上,如果當事人對CAFC判決不服,還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但最高法院極少受理此類案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CAFC的裁決通常是終局裁決。
二、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的處理
為了彌補ITC無法就損害賠償問題作出裁決的不足,同時通過訴訟手段向競爭對手施加更大的壓力,337調查的申請人在向ITC提起調查請求的同時還經常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專利訴訟(“平行訴訟”),甚至有可能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對競爭對手提起訴訟(“關聯訴訟”)。為避免兩頭應訴造成的承重負擔,被申請人可以請求聯邦地區法院中止平行訴訟,法院通產會同意中止審理。337調查后,美國法院將恢復訴訟,ITC的調查案卷將應法院要求移送至法院。對于商標侵權案件,聯邦地區法院會認同ITC的裁決,不再對已裁事項重新裁決;對于專利侵權案件,聯邦地區法院對于專利相關問題有專有的管轄權,因此ITC關于專利事項的裁決不能作為既判事項約束法院,但法官通常會尊重ITC行政法官對是否侵權的事實認定。
三、反訴
類似于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民事訴訟,作為337調查被申請人的企業可以在調查啟動后至開庭之前的任何時候,向ITC提起反訴。為了不拖延案件的審理進程,ITC并不會審理反訴,而是自動交由有管轄權的聯邦地區法院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訴時,應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第(c)條的規定,向ITC提交單獨的文件,并向具有管轄權的聯邦地區法院提交移案通知。
盡管提起反訴可以在一定程度作為迫使申請人接受和解的籌碼,但實踐中提起反訴的案例較少,原因是反訴程序復雜以及不太容易確定管轄法院。
資料來源: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廣東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會 商務部等。